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67號
KSDV,100,司促,21867,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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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黃雨新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雨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債務人黃雨新已於民國99年2月 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 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 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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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