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40號
KSDV,100,司促,21840,201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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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清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清永於92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
  自92年4月30日起至95年4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 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
  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
  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
  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1日止累計44,783元正未給付
  ,其中31,984元為本金;12,799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清永  │100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98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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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