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債 權 人 李一脩債 務 人 林南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南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二、債務人林南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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