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769號
KSDV,100,司促,21769,2011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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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
債 權 人 李一脩
債 務 人 林南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南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債務人林南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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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