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493號
KSDV,100,司促,21493,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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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債 權 人 王田村
債 務 人 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應付利息之債,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
  另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其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
  六,民法第203條、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請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
  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
  索權。台端所附之票據號碼0000000支票之退票日為民國100
  年5月10日。)
三、債務人陳秀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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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