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鑌
債 務 人 臻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智
債 務 人 陳永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聖企業有限公司、陳永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臻聖企業
有限公司,惟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臻勝企業有
限公司,如債務人當事欄中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臻勝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臻勝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
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陳永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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