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 務 人 梁文宸
債 務 人 徐瑞珠
一、債務人梁文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零貳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徐瑞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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