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070號
KSDV,100,司促,20070,201105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債 務 人 田文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