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869號
KSDV,100,司促,19869,2011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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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顏良宇
債 務 人 劉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顏良宇前於民國91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劉美
  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79,8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顏良宇自民國100年1月14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52,286元及自民國99年1
  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6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美
  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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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