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昱文
債 務 人 陳亮嘉
債 務 人 陳秋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昱文前於民國93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亮嘉
、陳秋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2,501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昱文自民國100
年1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2,501 元
及自民國99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亮嘉、陳秋棉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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