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664號
KSDV,100,司促,19664,201105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杜瑞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