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572號
KSDV,100,司促,19572,201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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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袁忠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袁忠發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
  0 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06757元整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袁忠發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94204│     │03月 08日  │      │點二五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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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