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306號
KSDV,100,司促,19306,201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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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陳達偉
債 務 人 陳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達偉邀同連帶保證人陳寶泰,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4年9月9日起至97年8月25日止,
  於每年8月25日付息一次;並自上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分六
  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一年按年利率3%固定計息,
  第二年起依本行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57%計息;嗣後隨本
  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年息2.66%,經債務人
  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08月25
  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
  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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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