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陳達偉
債 務 人 陳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達偉邀同連帶保證人陳寶泰,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4年9月9日起至97年8月25日止,
於每年8月25日付息一次;並自上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分六
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一年按年利率3%固定計息,
第二年起依本行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57%計息;嗣後隨本
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年息2.66%,經債務人
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08月25
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
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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