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31號
債 權 人 王田村
債 務 人 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
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
求權。若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和蓮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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