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葉日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葉日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
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
陸佰元違約金。
㈡相對人葉日富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一月共消費簽新
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捌仟零陸拾肆元,以上共計新臺
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
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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