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陳嘉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0 年4 月10 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三個月以內
(含)者,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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