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554號
KSDV,100,司促,18554,2011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債 務 人 綠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昭主

債 務 人 鄭恳銘
債 務 人 李國雄
債 務 人 劉義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綠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