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91年度,5號
ILEV,91,宜小,5,200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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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宜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 軒 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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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