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債 務 人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功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功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