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19號
KSDV,100,司促,18319,201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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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債 務 人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功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功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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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