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269號
KSDV,100,司促,18269,20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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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務 人 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⑴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⑵玖萬貳仟柒佰柒拾
  玖元⑶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⑷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分
  別自民國⑴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⑵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⑶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⑷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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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