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225號
KSDV,100,司促,18225,201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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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李村龍
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黃陳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份公司、翔
  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債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黃陳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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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安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