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25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李村龍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債 務 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債 務 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債 務 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債 務 人 黃陳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份公司、翔 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若債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有誤,請具狀更正。三、債務人黃陳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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