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陳溫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溫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7,9
59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2,340元;違約金為新臺
幣5,61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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