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199號
KSDV,100,司促,18199,201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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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陳溫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溫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7,9
  59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2,340元;違約金為新臺
  幣5,61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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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