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10號
KSDV,100,司促,18010,201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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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茂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51,834元正未給付,其
  中24,730元為消費款;23,5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茂榮於95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253,782元正未給付,(其中13
  0,154元為本金,123,6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茂榮於9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633,629元正未給付,(其中32
  4,961元為本金,308,6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 鄭茂榮於94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4年1月20日起至96年1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
  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146,44
  7元正未給付,其中77,605元為本金;63,791元為利息;5,0
  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鄭茂榮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73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鄭茂榮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0154│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鄭茂榮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496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鄭茂榮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77605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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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