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廖素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素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171,592
元正未給付,其中81,204元為消費款;86,788元為循
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素連於94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
計49,211元正未給付,(其中23,997元為本金,25,21
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素連於92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92年6月9日起至95年6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
( 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
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
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
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
止累計254,534元正未給付,其中169,018元為本金;
80,658元為利息;4,8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00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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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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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廖素連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204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廖素連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997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廖素連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69018│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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