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洪石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石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70,444元正未給付,其中60,5
00元為消費款;8,144元為循環利息;1,8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9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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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洪石元 │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050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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