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孫惟堅
債 務 人 孫蕾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柒
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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