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怡君
債 務 人 林傳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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