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67號
KSDV,100,司促,17767,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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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6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務 人 游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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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