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45號
KSDV,100,司促,17745,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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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 務 人 陳芳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計收以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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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