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439號
KSDV,100,司促,17439,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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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張順榮
債 務 人 陳哲昇
債 務 人 陳蕭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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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