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019號
KSDV,100,司促,16019,2011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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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1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 Metalor Technologies (HK) Ltd.
法定代理人 Lau Wing .
債 務 人 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揚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佰叁拾陸萬零肆佰壹拾壹點柒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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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