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抗告人與相對人胡亮節間因100 年度勞執字第7 號勞資爭議執行
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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