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柯武廷
相 對 人 揚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㈡勞資雙方同意就原領工資(自97年12月29日職災發生日起)每月新台幣五萬元達成協議補償勞方,其中揚基興業有限公司分擔33,000元,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擔17,000元,揚基興業有限公司每月5 日當日以公司開具銀行支票按月支付勞方…第1 期於98年6 月5 日支付98年1 月至5 月底合計25萬元。爾後各期亦須於每月5 日前支付5 萬元(揚基33,000元;世家17,000元)。如前項給付有一期未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於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之範圍內(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至民國一○○年四月之原領工資補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職災意外補償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8年5 月22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伊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以原 領工資(自97年12月29日職災發生日起)每月新台幣(下同 )50,000元補償聲請人,其中相對人分擔33,000元,於每月 5 日當日以公司開具銀行支票按月支付聲請人,如有一期未 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又有關醫療費用部分,除相 對人業已給付部分外,餘88,000元相對人應於98年7 月5 日 及8 月5 日各支付44,000元,並由聲請人續提供醫療收據證 明予相對人,由相對人於每月5 日支付聲請人。惟相對人自 99年11月起即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給付,迄今尚有99年11月至 100 年4 月之原領工資補償部分198,000 元未付,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就已到期之198,000 元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㈡,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8年5 月22日高市府勞二字第 0980031498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 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
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聲請人目前因職業災害仍在就醫中無 法工作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數份可參,而相對 人屆期未依前揭調解方案履行,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 出律師函1 份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 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