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0年度,11號
KSDV,100,勞執,11,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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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方玉志
相 對 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分期給付勞方方玉志(即聲請人)99年6 月至8 月份薪資,積欠勞方方玉志99年6 月至8 月份薪資合計新台幣12,759元整,同意分2 期支付(第1 期於100 年4月10日前支付6,759 元;第2 期於100 年5 月10日前支付6,000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爭議,經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所積欠99年6 月至8 月薪資新台幣(下同 )12,759元,分2 期給付,第1 期於100 年4 月10日前支付 6,759 元,第2 期於100 年5 月10日前支付6,000 元,一期 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 示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 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8日高市府四維勞字第 1000027556號函及100 年3 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 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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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