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4369號
KSDM,99,審訴,4369,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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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睿羚
具 保 人 周寬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寬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卓睿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 月7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5000元,而由具保人周寬勇按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惟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雖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 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 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 人傳票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稿、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 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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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