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錦標
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溫財金
上一被告之 吳永茂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柯雪娥
宋倫光
王鎮熙
林憲清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錦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