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0年度,257號
CYEV,90,嘉簡,257,20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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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嚴連豪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案件時,非經 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係指當事人間本於耕地租佃關係而生之爭議案件而言, 換言之,如起訴主張無租賃關係而本於其他法律關係(如無權占有)為訴訟標的 ,即無該條例之適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事件,並 非主張兩造間有租賃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租佃爭議事件,自無庸經調解 、調處程序,被告抗辯本件係屬租佃爭議事件,應經調解、調處程序,起訴方合 法云云,尚非可採,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一0二六號(重測前地號為牛稠溪段三二六 號)及同段一0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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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