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1號
KSDM,100,訴,341,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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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晉霖原名劉志忠.
      郭姿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選偵
字第82號)、追加起訴(100 年度選偵第83號)及移送併辦(10
0 年度選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晉霖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郭姿妙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劉晉霖劉晉富(本院另案審理中)之弟,劉晉富為高雄市 合併後第1 屆苓雅區福東里里長選舉候選人,郭姿妙為劉晉 霖為之配偶,渠等為增加票源以利劉晉富當選,明知如附表 所示之人(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未以附表所示之戶籍地為住所 ,竟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高雄市合併後第1 屆苓雅區 福東里里長選舉候選人劉晉富當選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 之人以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方式(附表所示之人實際上交付身 分資料之對象、交付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遷移戶籍至 附表所示之戶籍地,使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 於戶籍登記簿上,使附表所示之人設籍上開地址滿4 個月而 取得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里長投票權,並經編入選舉人名冊 而經公告確定。嗣廖俊凱陳儀君許勝昌劉凰卿、陳清 溪、曾雅蘋蕭志賢蔡金川郭姿伶、郭怡君、郭政榮郭書宏即均於99年11月27日前往投票;蔡德鎰黃禎清、蘇 蔡素娥王婉君李意智則因故未前往投票而未遂。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及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 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



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2 人、辯護人及檢察官或 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並非 違法取得,與待證事項具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等情 ,認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2 人固坦承有妨害投票正確罪之犯行,惟均辯稱: 渠等係為被告劉晉霖選舉里長,才要求如附表編號1 至9 、 12至17所示之人遷移戶籍,並非為劉晉富競選里長,附表編 號10、11所示之人渠等並不知情云云。經查:(一)被告劉晉霖劉晉富之弟,劉晉富為高雄市合併後第1屆 苓雅區福東里里長選舉候選人,被告郭姿妙為被告劉晉霖 之配偶;如附表所示之人,並未以附表所示之戶籍地為住 所,然以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方式(附表所示之人實際上交 付身分資料之對象、交付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遷移 戶籍至附表所示之戶籍地,使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 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使附表所示之人設籍上開地址 滿4 個月而取得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里長投票權,並經編 入選舉人名冊而經公告確定;嗣廖俊凱陳儀君許勝昌劉凰卿陳清溪曾雅蘋蕭志賢蔡金川郭姿伶、 郭怡君、郭政榮郭書宏均於99年11月27日前往投票;蔡 德鎰、黃禎清、蘇蔡素娥王婉君李意智則未前往投票 等情,業據證人黃禎清蔡德鎰許勝昌陳清溪、曾雅 蘋、廖俊凱陳儀君鍾碧華、蘇蔡素娥劉凰卿、蕭志 賢、郭怡君、郭政榮郭書宏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證述 明確(偵卷一第53頁至第56頁、第60頁至第63頁、第70頁 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8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91頁至 第95頁、第108 至第114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第12 7 頁至第132 頁、第135 頁至第140 頁、第142 頁至第14 5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第158 頁至第162 頁、第16 7 頁至第172 頁、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207 頁、第20 8 頁、第210 頁至第213 頁、第248 頁至第250 頁、第26 3 頁、第264 頁、第269 頁至第271 頁;偵卷五第47頁至 第50頁),復有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卷可 稽(偵卷一第58頁、第59頁、第74頁、第89頁、第90頁、 第125 頁、第126 頁、第134 頁、第146 頁、第163 頁至 第166 頁、第192 頁、第193 頁、第209 頁、第265 頁; 偵卷五第3 頁、第4 頁、第36頁至第39頁),且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45頁不爭執事項),故此部分事 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劉晉霖於偵訊時供稱:其於選舉前曾將投票通知書拿 給部分如附表所示之人,並告知要投票給劉晉富,這些人 知道不管其家人是何人出來選,就是支持就對了等語(偵 卷一第230 頁、第232 頁)。又證人黃禎清於調查局訊問 及偵訊時證稱:被告劉晉霖向其表示,可將其戶籍遷入高 雄市○○區○○里○○路581 巷33號劉晉富之住所內,因 劉晉富要參選99年高雄市合併後第1 屆里長選舉,要求其 投票給劉晉富,其找被告劉晉霖交付身分證時,劉晉富也 在場等語綦詳(偵卷一第54頁、第60頁);證人蔡德鎰於 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被告劉晉霖向其表示劉晉富要參選高 雄市苓雅區福東里里長選舉,要求其將戶籍遷至高雄市○ ○區○○里○○路581 巷33號,其應允並將身分證、印章 交予被告劉晉霖等語明確(偵卷一第71頁);證人廖俊凱 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證稱:因安全汽車當舖劉晉霖之兄 劉晉富有意參選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里長,被告劉晉霖拜 託其幫忙找認識之友人遷戶籍至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其 便找許勝昌至安全汽車當舖與被告劉晉霖見面,其等並將 身分證及印章交給被告劉晉霖劉晉富亦有親自打電話問 其是否有遷戶籍,並拜託其在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伊等語 (偵卷一第130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證人許勝昌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99年初廖俊凱邀其至高雄市○○路 之安全汽車當舖與某男子見面,該男子要求其與廖俊凱將 戶籍遷至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並於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 伊,其與廖俊凱便將身分證及印章交予該男子,99年11月 27日投票前,該男子打電話通知其福東里里長選舉時要投 給3 號候選人劉晉富等語在卷(偵卷一第86頁至第87頁) ;證人劉凰卿偵訊時證稱:被告劉晉霖曾向其夫表示渠等 可否遷戶籍至伊住處,里長選舉時投票給伊家人,其夫有 告知其此事,其同意後其便交付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 ,其夫表示被告劉晉霖之父親身體不好,要換哥哥出來選 等語綦詳(偵卷一第212 頁至第213 頁)。可知被告劉晉 霖確曾向黃禎清蔡德鎰廖俊凱許勝昌劉凰卿表示 係劉晉富要競選福東里里長,並要求其等於福東里里長選 舉時投票予劉晉富。另劉晉富之住所地為高雄市苓雅區福 東里573 號,居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581 巷 33號等情,業據另案被告劉晉富陳明在卷(偵卷三第2 頁 ),而高雄市○○里○○路691 號之房屋所有權人係劉晉 富乙情,業據被告郭姿妙供陳在卷(本院卷一第98頁), 若被告劉晉霖劉晉富無家中由何人出來競選里長,即支 持該人競選之合意,則劉晉富為何會同意讓蕭志賢遷戶籍



至其住所高雄市○○區○○里○○路573 號,讓蔡德鎰黃禎清遷戶籍至其所居住之高雄市○○區○○里○○路58 1 巷33號,讓廖俊凱陳儀君李意智遷戶籍至其所有之 高雄市○○區○○里○○路691 號。被告劉晉霖雖於本院 審理時抗辯,其為幫黃禎清辦理補助,始為黃禎清遷移戶 籍,然黃禎清係為支持劉晉富競選里長始遷移戶籍乙情, 業據黃禎清證述如前,故被告劉晉霖此部分之抗辯,不足 採信。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 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 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 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 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 共同正犯之責。被告劉晉霖郭姿妙、同案被告劉晉富均 對上開犯行之部分階段負責,自應對實質一罪之全部行為 負全部罪責。
(三)綜上,被告2 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2 人就附表編號1 、6 至8 、10至17,所為係犯刑 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就附表編號2 至5 、9 所為,係犯刑法第146 條第3 項、第2 項之妨害投票 正確未遂罪。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 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 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 35號判例參照)。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均係自己或委由被 告郭姿妙鍾碧華或透過親友持渠等身分證、印章、戶口 名簿等資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戶籍登記,是渠等 對於被告2 人、同案被告劉晉富大量遷徙戶籍之整體犯罪 計畫均應能有所認識。從而,應堪認被告2 人、同案被告 劉晉富及附表所示之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晉霖利用不知情 之鍾碧華為附表編號1 、2 、3 、6 、7 、8 、12所示之 人辦理戶籍變更,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2 人及同案被 告虛報遷入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數目雖有多個,但使投票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有一個,所侵害選舉正確性及公正 性、純正性之社會法益亦屬單一,為實質一罪,僅成立一 妨害投票正確罪。檢察官就被告郭姿妙之部分雖未就附表 編號1 至12之犯行起訴,然被告郭姿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事,業如前述,且此部分與檢察官



追加起訴部分有實質一罪之關係,亦如前述,故此部分為 前開犯罪事實之擴張,本院亦應予審理。又移送併辦被告 劉晉霖就附表編號13至17犯行之部分,與起訴部分既為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 此敘明。
(二)爰審酌因被告2 人前揭行為,使不肖候選人得以輕易操弄 公職人員選舉,尤以本案屬選舉人口總數較少之村里長選 舉,候選人只要運用大量遷入幽靈人口之手法,幾可掌握 選舉結果,而使選舉徒為形式,地方公職為特定人士把持 ,對於國家民主政治所賴以存續之公平選舉制度破壞至鉅 ,且被告2 人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飾詞狡辯,尚非全然 悔悟,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2 人均無有期徒刑以上 之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並分別考量被告劉晉 霖係本案犯罪主導者,所涉情節最重,被告郭姿妙負責辦 理附表編號4 、5 、13至17所示幽靈人口之遷徙登記,涉 案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 前開犯罪情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警。又按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 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 年以上10年以 下,刑法第37條第2 項業有明定;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之 罪或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 第3 項之褫奪公權宣告,寓有強制性,乃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是其當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 ,法院並應優先適用(惟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茲本案被告2 人既係均犯刑法分則第 6 章之妨害投票罪(即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且經 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按諸上開說明,本案自應併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37條第2 項分別諭知被告2 人均褫奪公權2 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46 條第2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第37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幽靈人口│原設籍(或 │遷移戶籍日│是否投票│遷入福東里│備註 │
│號│姓名 │原住)地址 │(年月日)│ │之設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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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勝昌 │高雄市三民│98.12.23 │是 │高雄市苓雅│許勝昌於98年11月間之某│
│ │ │區○○街19│ │ │區福東里武│日與廖俊凱一同至劉晉霖
│ │ │7 號 │ │ │營路581巷9│所經營之安全汽車當舖,│
│ │ │ │ │ │號 │劉晉霖表示劉晉富要競選│
│ │ │ │ │ │ │福東里里長,需該2 人遷│
│ │ │ │ │ │ │移戶籍至福東里,許勝昌
│ │ │ │ │ │ │便將身分證、印章交予劉│
│ │ │ │ │ │ │晉霖,由劉晉霖轉交予不│
│ │ │ │ │ │ │知情之鍾碧華辦理遷移戶│
│ │ │ │ │ │ │籍事宜。 │
├─┼────┼─────┼─────┼────┼─────┼───────────┤
│2 │蔡德鎰 │高雄市鳳山│99.1.20 │否 │高雄市苓雅│劉晉霖於98年底之某日向│
│ │ │區○○○路│ │ │區福東里 │蔡德鎰表示劉晉富要競選│
│ │ │182 號 │ │ │武營路581 │里長,需其遷移戶籍至福│
│ │ │ │ │ │巷33號 │東里,蔡德鎰便將身分證│
│ │ │ │ │ │ │、印章交予劉晉霖,劉晉│
│ │ │ │ │ │ │霖交予不知情之鍾碧華辦│
│ │ │ │ │ │ │理遷移戶籍事宜,劉晉霖
│ │ │ │ │ │ │並代支遷移戶籍費用。 │
├─┼────┼─────┼─────┼────┼─────┼───────────┤
│3 │黃禎清 │高雄市苓雅│99.1.20 │否 │高雄市苓雅│劉晉霖於99年1 月20日前│
│ │ │區奏捷里河│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向黃禎清表示劉晉│




│ │ │南路133 號│ │ │營路581 巷│富要競選里長,需其遷移│
│ │ │ │ │ │33號 │戶籍至福東里,黃禎清便│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不知情之鍾碧│
│ │ │ │ │ │ │華辦理遷移戶籍事宜,劉│
│ │ │ │ │ │ │晉霖並於劉晉富在場之際│
│ │ │ │ │ │ │當場要求黃禎清投票支持│
│ │ │ │ │ │ │劉晉富劉晉霖並代支遷│
│ │ │ │ │ │ │移戶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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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蔡素娥│高雄市鳳山│99.6.7 │否 │高雄市苓雅│蘇蔡素娥於99年5 月間之│
│ │ │區○○街17│ │ │區福東里武│某日因同意劉晉霖為里長│
│ │ │4 巷10號3 │ │ │營路581 巷│選舉而要求遷移至左列戶│
│ │ │樓 │ │ │23號 │籍地,並將身分證、印章│
│ │ │ │ │ │ │交予劉晉霖辦理遷移戶籍│
│ │ │ │ │ │ │事宜。 │
├─┼────┼─────┼─────┼────┼─────┼───────────┤
│5 │王婉君 │高雄市前鎮│99.6.10 │否 │高雄市苓雅│王婉君於99年5 、6 月間│
│ │ │區○○路23│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其夫黃明琦轉│
│ │ │號5 樓 │ │ │營路581 巷│知劉晉霖因里長選舉,要│
│ │ │ │ │ │23號 │求其遷移戶籍至左列戶籍│
│ │ │ │ │ │ │地,王婉君應允並將身分│
│ │ │ │ │ │ │證、印章、照片交予劉晉│
│ │ │ │ │ │ │霖辦理遷移戶籍事宜。 │
├─┼────┼─────┼─────┼────┼─────┼───────────┤
│6 │劉凰卿 │高雄市前鎮│98.11.16 │是 │高雄市苓雅│劉凰卿於98年11月16日前│
│ │ │區○○街49│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因劉晉霖為里長│
│ │ │巷13號 │ │ │營路571 巷│選舉之要求遷移戶籍至左│
│ │ │ │ │ │6 號 │列地點,劉凰卿同意並將│
│ │ │ │ │ │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
│ │ │ │ │ │ │交予不知情之鍾碧華辦理│
│ │ │ │ │ │ │遷移戶籍事宜,劉凰卿於│
│ │ │ │ │ │ │投票前知悉係劉晉富參選│
│ │ │ │ │ │ │。 │
├─┼────┼─────┼─────┼────┼─────┼───────────┤
│7 │廖俊凱 │高雄市三民│98.11.23 │是 │高雄市苓雅│廖俊凱於98年11月間之某│
│ │ │區○○○路│ │ │區福東里武│日與許勝昌一同至劉晉霖
│ │ │508 號 │ │ │營路691 號│所經營之安全汽車當舖,│
│ │ │ │ │ │ │劉晉霖表示劉晉富要競選│
│ │ │ │ │ │ │福東里里長,需該2 人遷│




│ │ │ │ │ │ │移戶籍至福東里,廖俊凱
│ │ │ │ │ │ │便將身分證、印章交予劉│
│ │ │ │ │ │ │晉霖,由劉晉霖轉交不知│
│ │ │ │ │ │ │情之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
│ │ │ │ │ │ │事宜。 │
├─┼────┼─────┼─────┼────┼─────┼───────────┤
│8 │陳儀君 │高雄市三民│98.11.23 │是 │高雄市苓雅│陳儀君廖俊凱轉知因要│
│ │ │區○○○路│ │ │區福東里武│支持劉晉富選里長需將戶│
│ │ │508 號 │ │ │營路691 號│籍遷移至福東里,廖俊凱
│ │ │ │ │ │ │因而將陳儀君身分證交予│
│ │ │ │ │ │ │劉晉霖劉晉霖轉交不知│
│ │ │ │ │ │ │情之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
│ │ │ │ │ │ │事宜,劉晉霖並代支遷移│
│ │ │ │ │ │ │戶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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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意智 │高雄市鳳山│99.6.23 │否 │高雄市苓雅│李意智於98年4 月間之某│
│ │ │區○○路3 │ │ │區福東里武│日經劉晉霖要求遷移戶籍│
│ │ │段229 巷2 │ │ │營路691 號│以幫忙投票,因而自行辦│
│ │ │之3 號 │ │ │ │理遷移戶籍事宜而取得福│
│ │ │ │ │ │ │東里里長投票權。 │
├─┼────┼─────┼─────┼────┼─────┼───────────┤
│10│陳清溪 │高雄市鳳山│99.7.26 │是 │高雄市苓雅│陳清溪於99年7 月26日前│
│ │ │區○○街82│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由劉晉富協助搬│
│ │ │巷16號9 樓│ │ │營路691 號│遷並遷移戶籍而取得福東│
│ │ │ │ │ │ │里里長投票權,劉晉富並│
│ │ │ │ │ │ │要求陳清溪支持其年底選│
│ │ │ │ │ │ │里長。 │
├─┼────┼─────┼─────┼────┼─────┼───────────┤
│11│曾雅蘋 │高雄市鳳山│99.7.26 │是 │高雄市苓雅│曾雅蘋於99年7 月26日前│
│ │ │區○○街82│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由劉晉富協助搬│
│ │ │巷16號9 樓│ │ │營路691 號│遷並遷移戶籍而取得福東│
│ │ │ │ │ │ │里里長投票權,劉晉富並│
│ │ │ │ │ │ │要求曾雅蘋支持其年底選│
│ │ │ │ │ │ │里長。 │
├─┼────┼─────┼─────┼────┼─────┼───────────┤
│12│蕭志賢 │高雄市大寮│98.12.21 │是 │高雄市苓雅│蕭志賢於98年12月21日前│
│ │ │區○○○路│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180 巷13號│ │ │營路573 號│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因將身分證、戶口名簿、│




│ │ │ │ │ │ │印章、照片交予劉晉霖,│
│ │ │ │ │ │ │劉晉霖再轉交不知情之鍾│
│ │ │ │ │ │ │碧華辦理遷移戶籍事宜。│
├─┼────┼─────┼─────┼────┼─────┼───────────┤
│13│蔡金川 │高雄市小港│99.6.8 │是 │高雄市苓雅│蔡金川於99年6 月8 日前│
│ │ │區○○街65│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號2 樓 │ │ │智街54號 │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郭姿妙辦理遷│
│ │ │ │ │ │ │移戶籍事宜。 │
├─┼────┼─────┼─────┼────┼─────┼───────────┤
│14│郭姿伶 │高雄市鳳山│99.6.4 │是 │高雄市苓雅│郭姿伶於99年6 月4 日前│
│ │ │區○○路24│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1 巷27號 │ │ │智街54號 │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郭姿妙辦理遷│
│ │ │ │ │ │ │移戶籍事宜。 │
├─┼────┼─────┼─────┼────┼─────┼───────────┤
│15│郭怡君 │高雄市小港│99.6.8 │是 │高雄市苓雅│郭怡君於99年6 月8 日前│
│ │ │區○○街13│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9 號 │ │ │智街54號 │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郭姿妙辦理遷│
│ │ │ │ │ │ │移戶籍事宜。 │
├─┼────┼─────┼─────┼────┼─────┼───────────┤
│16│郭政榮 │高雄市仁武│99.6.10 │是 │高雄市苓雅│郭政榮於99年6 月10日前│
│ │ │區大灣里仁│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雄路415 號│ │ │智街54號 │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郭姿妙辦理遷│
│ │ │ │ │ │ │移戶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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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書宏 │高雄市鳳山│99.6.10 │是 │高雄市苓雅│郭書宏於99年6 月10日前│
│ │ │區過埤里頂│ │ │區福東里武│之某日,經劉晉霖要求選│
│ │ │庄路279 號│ │ │智街54號 │舉里長之因素,而同意遷│
│ │ │ │ │ │ │移戶籍至左列戶籍地,並│




│ │ │ │ │ │ │將身分證交予劉晉霖,劉│
│ │ │ │ │ │ │晉霖再交予郭姿妙辦理遷│
│ │ │ │ │ │ │移戶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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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