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42號
KSDM,100,聲,2442,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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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9 月9 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8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5月27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00011069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日,於100年5月3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100年5月31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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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