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銘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銘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受刑人潘銘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