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潮葦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黃建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潮葦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黃建元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以下同)2 萬元後,經本院裁定 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潮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8 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62 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追保函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