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昌陸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或恐嚇)、詐欺取財、誣告 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反覆實施恐嚇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 100 年4 月21日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認為本件既經言詞辯論 終結,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法院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 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 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 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 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恐嚇取財(或恐嚇)罪、詐欺取財、誣 告等罪嫌,據共同被告嚴彩瑄等人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張志 同、郭彥均、尤文智等人證述明確,復有相關保險公司理賠 申請書及理賠文件、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料網車輛竊盜遺失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 本案審理前,2 度至本院傳訊為證人之尤文智工作處所,質 問證人尤文智為何於警、偵訊時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交談 內容已涉及本案案情,業經被告供述與證人尤文智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100 年4 月21日審理筆錄第26至27頁 );又於本案審理前,涉嫌恐嚇本件同案被告嚴彩瑄,此據 同案被告嚴彩琮供述在卷,並且當庭哭泣要求與被告隔離( 見本院100 年4 月21日審理筆錄第24頁);另又撥打電話予 同案被告柳侑祥談論本案案情,並且涉嫌對被告柳侑祥出言 恐嚇,亦經被告柳侑祥供述在卷(見本院100 年4 月21日訊 問筆錄),綜上足認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以及有反覆
實施恐嚇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原因仍在, 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原因消滅。又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 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 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 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仍有再開辯論之可能性,即便於 宣判後,亦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是尚難以本件業經辯論 終結而認羈押原因已消滅。被告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 存卷證資料研判,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情 形存在,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