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鄭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06號,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8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黃鄭美(下稱 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 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證人賴黃麗秋證稱其綽號並非被 告於警訊中所稱之「阿秋」;又證人洪秀花之證詞顯然違背 經驗法則;另卷內扣押單據上之記載與一般獨資商號之記帳 方式迥異,而與六合彩簽注之記錄有所雷同;且證人黃炳堯 之證述與被告之證詞不符,足認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並非 扣案單據上所記載之「秋」、「花」2人,應係被告於案發 後,任意供出名字中有此2字之客戶,以圓其說,並避免警 方追查,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可作為論罪之依據。 被告之自白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 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 乃欲以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 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之危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 字第673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 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 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 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 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 罪之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
四、查本件於被告位於彰化縣○○鄉○村村○○路○段00號居處
所查扣之單據,係屬普通之廣告紙截取其中一部分使用,所 截取部分背面空白處所記載內容僅有「9/19花3000、秋600 、龍9/20、3000之記載(9/20、3000部分另以橫線刪除)」 等字樣,此有上開扣案單據1紙在卷可稽(警卷第14頁), 而依上揭單據所記載之內容以觀,其僅有日期、疑似人名簡 稱及數字金額,並無任何2位數或3位數之數字組合記載,核 與公訴意旨所指六合彩分成二星、三星之賭博方式係自1至 49號碼中任意選擇2位數或3位數之數字組合顯然有別,客觀 上實無從據以認定前揭單據係屬六合彩賭博之簽注單,且依 前開單據所載內容雖有3000、600、3000等數字,然縱認該 數字係與金額有關之記載,亦非無可能係其他貨款、借款之 金額,尚難逕予推論前揭數字必然與簽賭六合彩之賭博金額 有關,從而前開扣案之單據1紙,其上所記載之相關內容既 難認與簽賭六合彩有何直接關聯性,客觀上顯然尚不足以資 為證明被告犯有公訴意旨所指賭博罪行之補強證據。五、次查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之姓名最末字,經核確與扣案單 據上所記載之「秋」、「花」字樣相同,是以不能排除前揭 單據上所記載之人別簡稱,實際上即係指證人賴黃麗秋、洪 秀花之可能性,而依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於原審證述之內 容,上揭扣案單據之內容確係與修理機車更換輪胎、電池及 借款有關,而與簽賭六合彩無關,業經原審判決於理由中敘 述明確,且縱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認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 均非前開扣案單據上所載「花」、「秋」所指之人,惟揆諸 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仍應由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述之賭博犯行, 而扣案之單據1紙尚不足資為證明被告犯有賭博罪行之補強 證據,已如前述,則本案自難僅憑被告於警詢時所為之單一 自白,遽對被告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賭博犯行相繩。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 告有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之賭博犯行,而本案既不能 證明被告有何犯罪行為,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 審酌上揭公訴人所提證據及相關卷證資料,認不足以證明被 告已犯有賭博罪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 官上訴意旨並未補提其他不利被告之積極證據,仍執陳詞認 被告涉犯賭博罪行云云,核屬無據,其所提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