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473號
TCHM,106,上易,473,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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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鄭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06號,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8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黃鄭美(下稱 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 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證人賴黃麗秋證稱其綽號並非被 告於警訊中所稱之「阿秋」;又證人洪秀花之證詞顯然違背 經驗法則;另卷內扣押單據上之記載與一般獨資商號之記帳 方式迥異,而與六合彩簽注之記錄有所雷同;且證人黃炳堯 之證述與被告之證詞不符,足認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並非 扣案單據上所記載之「秋」、「花」2人,應係被告於案發 後,任意供出名字中有此2字之客戶,以圓其說,並避免警 方追查,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可作為論罪之依據。 被告之自白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 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 乃欲以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 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之危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 字第673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 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 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 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 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 罪之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
四、查本件於被告位於彰化縣○○鄉○村村○○路○段00號居處



所查扣之單據,係屬普通之廣告紙截取其中一部分使用,所 截取部分背面空白處所記載內容僅有「9/19花3000、秋600 、龍9/20、3000之記載(9/20、3000部分另以橫線刪除)」 等字樣,此有上開扣案單據1紙在卷可稽(警卷第14頁), 而依上揭單據所記載之內容以觀,其僅有日期、疑似人名簡 稱及數字金額,並無任何2位數或3位數之數字組合記載,核 與公訴意旨所指六合彩分成二星、三星之賭博方式係自1至 49號碼中任意選擇2位數或3位數之數字組合顯然有別,客觀 上實無從據以認定前揭單據係屬六合彩賭博之簽注單,且依 前開單據所載內容雖有3000、600、3000等數字,然縱認該 數字係與金額有關之記載,亦非無可能係其他貨款、借款之 金額,尚難逕予推論前揭數字必然與簽賭六合彩之賭博金額 有關,從而前開扣案之單據1紙,其上所記載之相關內容既 難認與簽賭六合彩有何直接關聯性,客觀上顯然尚不足以資 為證明被告犯有公訴意旨所指賭博罪行之補強證據。五、次查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之姓名最末字,經核確與扣案單 據上所記載之「秋」、「花」字樣相同,是以不能排除前揭 單據上所記載之人別簡稱,實際上即係指證人賴黃麗秋、洪 秀花之可能性,而依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於原審證述之內 容,上揭扣案單據之內容確係與修理機車更換輪胎、電池及 借款有關,而與簽賭六合彩無關,業經原審判決於理由中敘 述明確,且縱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認證人賴黃麗秋洪秀花 均非前開扣案單據上所載「花」、「秋」所指之人,惟揆諸 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仍應由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述之賭博犯行, 而扣案之單據1紙尚不足資為證明被告犯有賭博罪行之補強 證據,已如前述,則本案自難僅憑被告於警詢時所為之單一 自白,遽對被告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賭博犯行相繩。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 告有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之賭博犯行,而本案既不能 證明被告有何犯罪行為,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 審酌上揭公訴人所提證據及相關卷證資料,認不足以證明被 告已犯有賭博罪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 官上訴意旨並未補提其他不利被告之積極證據,仍執陳詞認 被告涉犯賭博罪行云云,核屬無據,其所提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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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