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43號
KSDM,100,聲,1943,2011051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謝銀葉
上列被告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419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謝銀葉」部分,應更正為「吳謝銀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謝銀葉」部 分,顯係因檢察官聲請書誤寫「謝銀葉」所致,茲調閱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應為「吳謝銀葉」,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