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724號
KSDM,100,簡,724,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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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姿吟
      林映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20
號、第26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審易字
第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余姿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映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余姿吟自民國97年2 月中旬起至同年7 月間,林映如自95年 11月底起至97年5 月間,受雇人於楊福興所經營之吉盛貿易有 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122 號1 樓,另於高雄市 ○○區○○路407 號設有辦公處所,下稱吉盛公司,楊福興 為負責人,其女楊蓁係該公司之實際管理者,楊福興之妻曾 清桃則擔任懋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鼓山區○○ ○路223 號4 樓〉之負責人,並管理吉盛公司之財務,上開 3 人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34號 判決確定),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他具有犯 意聯絡之張淑貞、吳建鴻莊燕青蘇國貴許仙雅、邱振 維、黃星翰蔡思榆曾文輝、陳雅玲、蔡金村詹蕙佳、 劉人豪、游政叡林慧珊吳琲緯陳欣慧鄭宇峰、李榮 洲、傅千綺施坤養鄭月媚林宗億杜姿儀張原豪莊德明楊鎧銘沈筠沂王利隆侯任哲吳志祥、吳美 惠、楊淑君吳姿宇曾譯緯等人(上開35人均經本院以99 年度審簡字第4134號判決確定),負責推銷吉盛公司向懋盛 公司購入之「鑫品靈芝」、「鑫品納豆」、「鑫品蟲草」、 「香泉」等食品(扣案之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鑑定並無偽 、禁藥成分,且前開產品本身並無標示廣告療效)或洗髮精 、蜂膠等產品,由吉盛公司提供教戰守則資料或由公司幹部 上課教導新進員工,分以2 至3 人為一組,隨機在路上或醫 院等處所,以藉故問路、租屋等方式,向不特定民眾搭訕, 並在交談中觀察被害人之眼睛、臉部、皮膚或頭髮等特徵, 佯稱對方是否身體有異狀,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並以其親 友亦罹患相同病症,然因服用「鄭董」或其他虛構之人所介



紹之「青草藥」或其他前述產品而治癒,致被害人誤信其言 ,撥打渠等所留下之虛構親友之電話號碼前去詢問,嗣由該 集團之成員依照教戰守則及事先約定之親友身分或代稱,在 接聽該民眾之電話後,趁機推銷所謂具有療效之「青草藥」 等產品,並將前述「鑫品靈芝」、「鑫品納豆」、「鑫品蟲 草」、「香泉」等食品拆封,以分顆包裝在夾鏈袋方式郵寄 或面交予被害人服用,並接續以電話追蹤方式誤導、誇大「 青草藥」等產品之療效,使被害人能續行訂購前開產品,致 有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因余姿吟林映如等人所組成之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行為,而陷於 錯誤,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購買上述並無余姿吟林映如等人所稱療效之產品。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余姿吟林映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匯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蕭惠文汪唐玉梅、陳鄧麗香、王世 興、鄭五舍、張錫忠、陳東泰、陳國屏蔡秀冉潘劉秀金梁仁民、吳順益許宗義黃泰智、林金來、蔡協正、黃 議瑤、何文聲游耀基、王文榮劉英璉黃耀南王麗梅 、程永誠、何榮深、吳思忠、蘇金波等27人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第一、二、三次追蹤行銷手冊、售服課筆記、高雄市 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記事本、郵政代收包裹託運單、通聯 調閱查詢單、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函、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電話申設資料頁、行銷紀錄單、行動電話業務 申請書、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食品檢驗局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追蹤要領影本等證據在卷,足 認被告余姿吟林映如前開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得 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 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姿吟林映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余姿吟自97年2 月中旬起至同年7 月間、 被告林映如自95年11月底起至97年5 月間,先後多次詐欺取 財犯行,係利用隨機之機會,並不重視被害人之個體性,而 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時間相近,手段及所侵 害法益相同,是予以綜合為單一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會較將之個別評價而論以數罪為合理,以避免對行 為人之犯罪行為過份評價、處罰,而有違刑罰之謙抑原則( 又此之「接續犯」,依刑法連續犯規定遭刪除之修法說明, 期實務上能於修法後發展「接續犯」概念之狀況下,自與連



續犯規定經刪除前之「接續犯」概念不全然相同,而允就原 本「接續犯」概念中,對於各行為間需有薄弱之獨立性、時 間上需有強烈之密接性等要件,予以適當放寬),故被告2 人所為均應論以接續一罪。被告2 人與楊福興等38人就上揭 詐欺取財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㈡爰審酌被告2 人四肢健全、身心無礙,竟不思以正當手法獲 取財物,受雇於另案被告楊福興楊蓁曾清桃等3 人,以 上開方式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向被 告等人購買毫無渠等所稱療效之食品,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 損失,所為均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 人尚屬年輕,所販賣者 係一般食品,尚無害於人體健康,且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犯行,亦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在庭被害人 之諒解,有本院100 年2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按,足 認被告2 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有悔意,又被告2 人均係 受雇並聽命於另案被告楊福興楊蓁曾清桃等人,犯罪情 節較輕,且為社會經驗不多之年輕人,尚堪宥恕,及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現均有正當職業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2 人與其餘共犯等人所有, 業據被告余姿吟林映如等人自承在卷,且係供被告等人犯 本件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本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末查,被告余姿吟林映如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其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而有悔意,並 已與被害人和解,是渠等上開犯行經此審判及刑之宣告,應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2 人均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另為促 使被告2 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2 人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諭知被 告余姿吟林映如分別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4 萬元 ,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 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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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害 人│犯罪時間地點│ 犯 罪 手 法 │所得財物│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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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蕭惠文 │96年間 │由1 名女子以關心被害人身體為│8000元 │
│ │ │ │由,並介紹其表姊「劉小姐」,│ │
│ │ │ │並由自稱「劉小姐」之人以電話│ │
│ │ │ │稱青草藥要依個人身體調配,使│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並由1 │ │
│ │ │ │名男子將藥送至被害人住處。 │ │
├──┼────┼──────┼──────────────┼────┤
│ 2 │汪唐玉梅│96年間在高雄│在高雄縣岡山鎮和平公園附近,│5000元 │
│ │ │縣岡山鎮和平│2 名男子佯稱詢問租屋與被害人│ │
│ │ │公園附近 │搭訕,並以被害人痠痛等病症與│ │
│ │ │ │其阿姨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 │
│ │ │ │已痊癒,並由該集團成員以電話│ │
│ │ │ │稱吃青草藥就會好,使被害人信│ │
│ │ │ │以為真而購買,並由1 名男子將│ │
│ │ │ │藥送至被害人。 │ │
├──┼────┼──────┼──────────────┼────┤
│ 3 │陳鄧麗香│96年1 月間在│由1 名女子在高雄縣大寮鄉萬丹│2400元 │
│ │ │高雄縣大寮鄉│路附近佯稱問路,並以被害人臉│ │
│ │ │萬丹路附近 │色差與其阿姨相同,後因吃了「│ │
│ │ │ │茶包」好的,被害人因而受騙購│ │
│ │ │ │買,並由1 名男子將「茶包」送│ │
│ │ │ │至被害人住處。 │ │
│ │ │ │ │ │
│ │ │ │ │ │




├──┼────┼──────┼──────────────┼────┤
│ 4 │王世興 │96年3 月在高│在高雄市左營區中山堂附近,1 │6000元 │
│ │ │雄市左營區中│名女子佯稱關心被害人身體,並│ │
│ │ │山堂附近 │以被害人臉色不好等病症與其姪│ │
│ │ │ │子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 │
│ │ │ │癒,並由自稱「中藥行老闆」之│ │
│ │ │ │人以電話稱青草藥要從花蓮拿過│ │
│ │ │ │來,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5 │鄭五舍 │96年5 月間在│由2 名女子在高雄市三民區孝順│6900元(1│
│ │ │高雄市○○區○街上,以關心被害人身體為由,│包2300元│
│ │ │孝順街上 │並介紹其阿伯及友人,並由自稱│,共買3 │
│ │ │ │「吳姿宇」之人以電話稱她賣的│包) │
│ │ │ │藥品是鑫品紅麴,使被害人信以│ │
│ │ │ │為真而購買。 │ │
│ │ │ │ │ │
│ │ │ │ │ │
├──┼────┼──────┼──────────────┼────┤
│ 6 │張錫忠 │96年9 月間在│由1 名女子以關心被害人身體為│36000元 │
│ │ │高雄市三民區│由,並以被害人肚子太大等病症│ │
│ │ │大順路家樂福│與其親人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 │
│ │ │ │現已痊癒,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 │
│ │ │ │購買。 │ │
├──┼────┼──────┼──────────────┼────┤
│ 7 │陳東泰 │96年9 月間在│由2 名男子佯稱問路,以關心被│54000元 │
│ │ │高雄長庚醫院│害人身體為由,並以被害人眼睛│ │
│ │ │後門 │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相同,經服│ │
│ │ │ │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使被害人│ │
│ │ │ │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 8 │陳國屏 │96年11月間 │由1 名男子以關心被害人身體為│5000元 │
│ │ │ │由,並介紹其朋友經營草藥店,│ │
│ │ │ │稱青草藥服用後可改善,使被害│ │
│ │ │ │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 9 │蔡秀冉 │96年底 │由1 名男子以關心被害人身體為│30000元 │
│ │ │ │由,並介紹其阿姨,並由自稱「│ │
│ │ │ │鄭董」之人以電話稱青草藥要依│ │
│ │ │ │個人身體調配,使被害人信以為│ │
│ │ │ │真而購買,並由1 名男子將藥送│ │




│ │ │ │至被害人上班處。 │ │
├──┼────┼──────┼──────────────┼────┤
│10 │潘劉秀金│96年底 │由2 名男子佯稱問路,並以關心│24970元 │
│ │ │ │被害人身體為由,介紹其阿姨,│ │
│ │ │ │並由自稱阿姨之人在電話中佯稱│ │
│ │ │ │青草藥吃了會好,使被害人信以│ │
│ │ │ │為真而購買,並由自稱阿姨之人│ │
│ │ │ │以郵局包裹方式寄至被害人處。│ │
├──┼────┼──────┼──────────────┼────┤
│11 │梁仁民 │96年底在高雄│2 名男子在高雄市前鎮區加工出│10000元 │
│ │ │市前鎮區加工│口區○○○路,並以被害人眼睛│ │
│ │ │出口區 │黑、肝不好等病症與其叔叔相同│ │
│ │ │ │,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並│ │
│ │ │ │由自稱「郭董」之人以電話稱青│ │
│ │ │ │草藥要依個人身體調配,使被害│ │
│ │ │ │人信以為真而購買,並由2 名女│ │
│ │ │ │子將藥送至被害人公司。 │ │
├──┼────┼──────┼──────────────┼────┤
│12 │吳順益 │97年初在高雄│2 名女子在高雄縣林園鄉○○路│2400元 │
│ │ │縣林園鄉沿海│與鳳林路口佯稱問路,並以被害│ │
│ │ │路與鳳林路口│人眼睛黑、肝不好等病症與其叔│ │
│ │ │ │叔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 │
│ │ │ │癒,並由自稱「郭董」之人以電│ │
│ │ │ │話稱青草藥要依個人身體調配,│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並由│ │
│ │ │ │2 名女子將藥送至被害人公司。│ │
├──┼────┼──────┼──────────────┼────┤
│13 │許宗義 │97年2月間在 │由1 男1 女在高雄縣大樹鄉佛光│15000元 │
│ │ │高雄縣大樹鄉│山附近,以被害人眼睛黃等病症│ │
│ │ │佛光山附近 │與其親屬相同,經服用「謝董」│ │
│ │ │ │的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使被害人│ │
│ │ │ │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14 │黃泰智 │97年2月24 日│2 名女子在高雄縣鳳山市○○路│5000元 │
│ │ │15時許在高雄│上,佯稱詢問租屋與被害人搭訕│ │
│ │ │縣鳳山市五甲│,並以被害人眼睛黑、黃等病症│ │
│ │ │路上 │與其表哥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 │
│ │ │ │現已痊癒,並由自稱「劉董」之│ │
│ │ │ │人在電話中佯稱吃青草藥就會好│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並│ │




│ │ │ │由1 名男子將藥送交被害人。 │ │
├──┼────┼──────┼──────────────┼────┤
│15 │林金來 │97年3月27 日│由1 男1 女佯稱問路,並以被害│2382元 │
│ │ │前之某日在高│人眼睛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相同│ │
│ │ │雄縣麻豆鎮某│,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使│ │
│ │ │路上 │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16 │蔡協正 │97年4月間在 │由2 女1 男在高雄縣鳥松鄉仁美│5000元 │
│ │ │高雄縣鳥松鄉│國小旁,佯稱問路,並以被害人│ │
│ │ │仁美國小旁 │眼睛黃等病症與其親屬相同,經│ │
│ │ │ │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使被害│ │
│ │ │ │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17 │黃議瑤 │97年4月16 日│3 名男子在高雄市壽山公園停車│5000元 │
│ │ │在高雄市壽山│場,以搭訕方式,稱被害人眼睛│ │
│ │ │公園停車場 │黃、肝不好等病症與其親屬相同│ │
│ │ │ │,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並│ │
│ │ │ │由自稱「劉董」之人在電話中佯│ │
│ │ │ │稱若不醫治會引起中風、洗腎等│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18 │何文聲 │97年4 月17日│2 名男子在高雄市○○路附近,│2400元 │
│ │ │15時許在高雄│佯稱問路,並以被害人眼睛黃、│ │
│ │ │市○○路附近│肝不好等病症與其叔叔相同,經│ │
│ │ │ │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並由自│ │
│ │ │ │稱「林董」之人在電話中佯稱渠│ │
│ │ │ │係循環不好,要持續服用才會好│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19 │游耀基 │97年4 月下旬│由1 男1 女佯稱問路,並以被害│4000元 │
│ │ │某日在高雄市│人眼睛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相同│ │
│ │ │左楠路半屏山│,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使│ │
│ │ │附近 │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20 │王文榮 │97年5月5日前│由1 男1 女佯稱問路,並以關心│6130元 │
│ │ │之某日在高雄│被害人身體為由,並稱其叔叔吃│ │
│ │ │市前鎮區獅甲│青草藥後黑眼圈好了,使被害人│ │
│ │ │捷運站前 │信以為真而購買,並由被告許仙│ │
│ │ │ │雅以郵局包裹方式寄至被害人住│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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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劉英璉 │97年5月6日10│由2 人共騎乘機車佯稱問路,並│54000元 │
│ │ │時許,在高雄│以被害人眼睛浮腫等病症與其親│ │
│ │ │縣岡山鎮中山│屬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 │
│ │ │北路附近 │癒,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22 │黃耀南 │97年1 月間在│由2 名女子佯稱問路,並以被害│15000元 │
│ │ │高雄市三民區│人手背皮膚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 │
│ │ │華中路與九如│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 │
│ │ │路口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23 │王麗梅 │97年4 月間在│由2 名女子佯稱問路,並以被害│5000元 │
│ │ │屏東縣東港鎮│人身體易疲勞問題等病症與其親│ │
│ │ │安漁路路上 │人相同,經服用「藥粉」後現已│ │
│ │ │ │痊癒,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 │。 │ │
├──┼────┼──────┼──────────────┼────┤
│24 │程永誠 │96年12月間在│由2 名女子佯稱問路,並以被害│3600元 │
│ │ │臺南市市區 │人眼睛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相同│ │
│ │ │ │,經服用「藥粉」後現已痊癒,│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25 │何榮深 │96年4、5月間│由2 名男子佯稱問路,並以被害│1275元 │
│ │ │在高雄縣旗山│人手背有斑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 │
│ │ │鎮某路上 │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 │
│ │ │ │痊癒,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 │。 │ │
├──┼────┼──────┼──────────────┼────┤
│26 │吳思忠 │96年10月中旬│由2 名男子以搭訕方式,並以被│15000元 │
│ │ │在高雄夢時代│害人眼睛問題等病症與其親人相│ │
│ │ │廣場內 │同,經服用青草藥後現已痊癒,│ │
│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購買。 │ │
├──┼────┼──────┼──────────────┼────┤
│27 │蘇金波 │97年3 月間在│由2 名男子以搭訕方式,並以被│9000元( │
│ │ │高雄市苓雅區│害人眼睛黃是肝問題等病症與其│共買3次 │
│ │ │中山路附近 │親人相同,經服用「青草藥」後│,每次 │
│ │ │ │現已痊癒,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3000元) │
│ │ │ │購買。 │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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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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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懋盛生物有限公司代銷產品委託空白單 │2本 │
├──┼──────────────────┼───┤
│ 2 │懋盛生物有限公司代銷產品已使用委託單│6個 │
├──┼──────────────────┼───┤
│ 3 │懋盛生物有限公司代銷商申請書 │1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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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戰手冊 │5個 │
├──┼──────────────────┼───┤
│ 5 │客戶症狀單 │1個 │
├──┼──────────────────┼───┤
│ 6 │四月份業績比賽表 │2張 │
├──┼──────────────────┼───┤
│ 7 │詹蕙佳相關資料 │4個 │
├──┼──────────────────┼───┤
│ 8 │林映如相關資料 │2個 │
├──┼──────────────────┼───┤
│ 9 │吳姿宇相關資料 │1個 │
├──┼──────────────────┼───┤
│ 10 │黃蕙月相關資料 │1個 │
├──┼──────────────────┼───┤
│ 11 │傅千綺相關資料 │1個 │
├──┼──────────────────┼───┤
│ 12 │唐玉梅相關資料 │1個 │
├──┼──────────────────┼───┤
│ 13 │蘇國貴食品膠囊 │1個 │
├──┼──────────────────┼───┤
│ 14 │三樓查扣相關資料 │15個 │
├──┼──────────────────┼───┤
│ 15 │莊蔚青相關資料 │1個 │
├──┼──────────────────┼───┤
│ 16 │三樓查扣相關資料 │1個 │
├──┼──────────────────┼───┤
│ 17 │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18 │香泉 │1盒 │
├──┼──────────────────┼───┤
│ 19 │鑫品葡萄籽膠原蛋白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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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鑫品樟芝 │1盒 │
├──┼──────────────────┼───┤
│ 21 │鑫品花粉 │1盒 │
├──┼──────────────────┼───┤
│ 22 │鑫品蜂王 │1盒 │
├──┼──────────────────┼───┤
│ 23 │鑫品蜂膠 │1盒 │
├──┼──────────────────┼───┤
│ 24 │鑫品香茅 │1盒 │
├──┼──────────────────┼───┤
│ 25 │鑫品蟲草 │1盒 │
├──┼──────────────────┼───┤
│ 26 │鑫品納豆 │1盒 │
├──┼──────────────────┼───┤
│ 27 │鑫品紅麴 │1盒 │
├──┼──────────────────┼───┤
│ 28 │陳怡禎記事本 │19本 │
├──┼──────────────────┼───┤
│ 29 │吳琲緯記事本 │3本 │
├──┼──────────────────┼───┤
│ 30 │詹蕙佳記事本 │10張 │
├──┼──────────────────┼───┤
│ 31 │記事單 │1個 │
├──┼──────────────────┼───┤
│ 32 │食品 │8包 │
├──┼──────────────────┼───┤
│ 33 │李榮洲記事本 │11本 │
├──┼──────────────────┼───┤
│ 34 │李榮洲記事單 │1個 │
├──┼──────────────────┼───┤
│ 35 │夾鏈袋 │1箱 │
├──┼──────────────────┼───┤
│ 36 │牛皮袋 │1個 │
├──┼──────────────────┼───┤
│ 37 │鑫品檸檬草 │70個 │
├──┼──────────────────┼───┤
│ 38 │鑫品刺五加2 │42個 │
├──┼──────────────────┼───┤
│ 39 │鑫品紅麴 │24個 │




├──┼──────────────────┼───┤
│ 40 │鑫品葡萄籽 │7個 │
├──┼──────────────────┼───┤
│ 41 │鑫品納豆 │18個 │
├──┼──────────────────┼───┤
│ 42 │鑫品靈芝 │16個 │
├──┼──────────────────┼───┤
│ 43 │鑫品花粉 │27個 │
├──┼──────────────────┼───┤
│ 44 │鑫品心蓮 │3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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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鑫品蜂王 │9個 │
├──┼──────────────────┼───┤
│ 46 │鑫品蟲草 │14個 │
├──┼──────────────────┼───┤
│ 47 │鑫品心蓮(舊袋) │2個 │
├──┼──────────────────┼───┤
│ 48 │鑫品樟芝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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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益一加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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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益青春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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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鑫品刺五加 │1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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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鑫品香茅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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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鑫品蜂膠 │3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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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香泉 │7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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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代銷產品委託單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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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症狀說明單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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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筆記本 │1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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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產品代銷委託單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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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