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90年度,178號
OLEV,90,員小,178,20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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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正豐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允中
  訴訟代理人 練馮美蓮住台中
  被   告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翔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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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豐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