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37號
KSDM,100,易,337,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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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
491 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進添犯如附表編號1 至46所示之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郭進添國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091號判決處 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25日假釋 付保護管束,於96年8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附表編號1 至46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至46所示犯罪 方法,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46所示之財物得手。嗣柯雅玲發 覺報案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調查,郭進添並在警 方未發覺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14、19至34、39至 41、43至46所示之竊盜犯行前,向承辦員警供承另犯有該等 36次竊盜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員警旋循線查悉 全情,復經郭進添同意搜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二段358 號租屋處扣得女用內褲10件(起訴書誤載為11件) 、胸罩5 件及女用上衣2 件。
二、案經邱進順柯雅玲鄭貴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 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進添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由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 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均業經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進順郭雅卿高惠華柯雅玲、邱 陳秀玉、鄭貴春邱林梅絲、李兆珣、陳秋雲蘇翠吟、蘇 錦桂黃曉亭等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8 頁至第30 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蘇翠吟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擷取畫面2 張、蒐證照片30張附卷可稽(見偵卷 第31頁至第54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自得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是以,本件事證明確,上揭被 告竊盜犯行均已經證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已於 100 年1 月26日修正通過,並自同年月28日施行。依修正後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 犯之者。。……」其中法定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並無併科罰金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 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四、又按被告於夜間至某姓住宅,推窗伸手入室,竊取衣物,雖 其身體未侵入住宅,尚難論以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名,但 其竊盜之手段,既已越進窗門,使他人窗門安全之設備失其 防閑之效用,自應構成刑法第321 條第一項第2 款之罪,為 最高法院41年臺非字第38號判例意旨所揭示。是核被告所為 ,就附表編號1 至14、17至39、42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5至16、40至41、43至 46所示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 竊盜罪。被告上開4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犯行相異,時 間不同,應分論併罰。另被告為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10、12 至14、19至34、39至41、43至46所示之竊盜犯行後,於員警 尚未偵覺其情時,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其事,並接受裁判之 事實,業據證人即承辦員警邱銘發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45頁),均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 就上開36次竊盜犯行各減輕其刑。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 科紀錄,而於96年8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14、19至34、39至41、43 至46所示之竊盜犯行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 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他人衣 物以圖售出獲利,而其所竊多屬女性衣物,此情造成民眾不 安,實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



並考量被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按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 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 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 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 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 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 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 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 96 年 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以,行為人如 以類似方法為相同犯罪多次時,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 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 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 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考量被告自偵查 時即坦承犯行,並配合檢察官之偵查活動,除表徵其犯罪傾 向較低,且司法資源得因此降低為彌補其犯罪所需之消耗, 另慮及其所竊取之物價值均非鉅,又對於多數犯行自首接受 偵審,是以,足以降低對其整體犯罪之非難,暨被告以類似 方式實施本件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酌以上揭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被告之應執行刑。
五、至檢察官雖請求併行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惟按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刑法保安處分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刑 法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2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刑法第90條第1 項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又該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應執行之 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其所謂「應執行之刑 」,並非定其應執行之刑,解釋上應從嚴指各罪之宣告刑而 言,是各次竊盜犯罪之宣告刑如未符合達1 年以上之標準, 自無從以其定執行刑之結果超過1 年,另再附加宣告強制工 作處分。準此,被告本案各罪所處之刑,既俱未達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依上開說明,即不得依前揭條例宣告強制工作, 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 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 所處之刑 │自首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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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9-1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門口屋簷下曬衣架上│郭進添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 自首 │
│ │月間某日│五街120號 │邱進順所有洋裝1 套、女性胸罩│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及內褲 │ │ │
│2 │98年9-1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五街1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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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9-1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五街1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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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7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門口屋簷下曬衣架│郭進添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 自首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上邱進順所有女性胸罩及內褲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5 │99年7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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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門口屋簷下曬衣架│郭進添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 自首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上邱進順所有洋裝1套、女性胸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罩及內褲 │ │ │
│7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 │ │ │
├──┼────┼────────┤ │ │ │
│8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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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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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1月│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門口屋簷下曬衣架│ 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自首 │
│ │間某日 │五街120號 │上邱進順所有女性內衣褲1件 │ 刑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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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3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旁空地曬衣架上郭│ 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無自首 │
│ │間某日 │二街106號 │雅卿所有上衣、裙子、女性胸罩│ 刑參月。 │ │
│ │ │ │及內褲各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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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9年4月 │高雄市茄萣區信義│徒手竊取左址門口屋簷下曬衣架│ 郭進添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 │ 自首 │
│ │間某日 │路3段159巷13號 │上高惠華所有衣服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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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9年4月 │高雄市茄萣區信義│ │ │ │
│ │間某日 │路3段159巷1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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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9年4月 │高雄市茄萣區信義│ │ │ │
│ │間某日 │路3段159巷1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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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9年4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自左址住宅圍牆外,翻入圍牆內│郭進添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 無自首 │
│ │15日 │二街108號 │,竊取其內曬衣架上柯雅玲所有│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上衣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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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9年8月5│高雄市茄萣區崎漏│自左址住宅圍牆外,翻入圍牆內│郭進添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無自首 │
│ │日凌晨3 │二街108號 │,竊取其內曬衣架上柯雅玲所有│有期徒刑柒月。 │ │
│ │時16分許│ │衣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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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9年5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旁空地曬衣架上邱│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無自首 │
│ │3日 │二街105號 │陳秀玉所有上衣、女性胸罩、內│參月。 │ │
│ │ │ │褲各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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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9年6月9│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旁空地曬衣架上邱│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無自首 │
│ │日 │二街105號 │陳秀玉所有上衣、女性胸罩、內│參月。 │ │
│ │ │ │褲各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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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門口遮雨棚下曬衣│郭進添犯竊盜罪,共拾罪,均累犯,│ 自首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架上鄭貴春所有女性胸罩、內褲│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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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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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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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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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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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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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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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年5、6│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月間某日│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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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9年10月│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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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9年11月│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間某日 │三街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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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徒手竊取左址門口屋簷下曬衣架│郭進添犯竊盜罪,共陸罪,均累犯,│ 自首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上邱林梅絲所有女性胸罩、內褲│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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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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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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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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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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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9年6月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至10月間│二街102巷6號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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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9年7月 │高雄市茄萣區忠孝│徒手竊取左址門口遮雨棚下曬衣│郭進添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無自首 │
│ │間某日 │街320號 │架上李兆珣所有制服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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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9年7月 │高雄市茄萣區忠孝│ │ │ │
│ │間某日 │街3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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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9年10月│高雄市茄萣區忠孝│徒手竊取左址門口遮雨棚曬衣架│郭進添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無自首 │
│ │間某日 │街320號 │上李兆珣所有制服、洋裝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38 │99年10月│高雄市茄萣區忠孝│ │ │ │
│ │間某日 │街3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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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9年7、8│高雄市茄萣區仁愛│徒手竊取左址門口遮雨棚曬衣架│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自首 │
│ │月間某日│路3段2巷57號 │上陳秋雲所有女性胸罩1件、內 │貳月。 │ │
│ │ │ │褲3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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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9年7月1│高雄市茄萣區崎漏│自左址住宅圍牆外,翻入圍牆內│郭進添犯踰越牆垣竊盜罪,共貳罪,│ 自首 │




│ │日 │路155號 │,竊取其內曬衣架上蘇翠吟所有│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女性胸罩、內褲 │ │ │
│41 │99年7月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 │ │ │
│ │日 │路15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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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9年11月│高雄市茄萣區濱海│徒手竊取左址旁空地曬衣架上蘇│郭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無自首 │
│ │間某日 │路616號 │錦桂所有女性睡衣2件 │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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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賜安│立於左址住宅門牆鐵欄杆外,伸│郭進添犯踰越牆垣竊盜罪,共肆罪,│ 自首 │
│ │至100年1│街7巷7號 │手入欄杆內,竊取其內曬衣架上│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月間某日│ │黃曉亭所有女上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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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賜安│ │ │ │
│ │至100年1│街7巷7號 │ │ │ │
│ │月間某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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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賜安│ │ │ │
│ │至100年1│街7巷7號 │ │ │ │
│ │月間某日│ │ │ │ │
├──┼────┼────────┤ │ │ │
│46 │99年8月 │高雄市茄萣區賜安│ │ │ │
│ │至100年1│街7巷7號 │ │ │ │
│ │月間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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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