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249號
KSDM,100,審易,1249,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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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2859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簡
字第12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易於民國99年7 月12 日下午3 時3 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2 時24分、同年月15日 下午2 時43分許、同年月21日下午1 時4 分許前往國立中山 大學圖書館,在該館之校外人士進館記錄表上,冒簽「張峻 瑛」之署名(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由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 1270號審結)進入前揭圖書館後,隨即以該圖書館內之電腦 設備及網路連線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雅虎無名小 站(http://www.wretch.cc/blog/sillypig/00000000#post Comments)、痞客邦網站(http://cherrys1919.pixnet.ne t/guestbook )、國立台南大學網站之意見交流園地(http ://webnt4.nutn.edu.tw/netForum/read.Articles.aspx?sb jid=1431),以張峻瑛之名義,張貼內容為:「我就讀台南 某鳥大學,我們全家人都怪理怪氣的,隨隨便便,很笨,智 商很低,很卑鄙......我喜歡阮姿維,但是阮姿維喜歡楊舒 雯,我生氣了,不讓阮姿維找楊舒雯,經常陷害楊舒雯,楊 舒雯會現在這樣子,都是被我陷害的,我從小跟王亮堯一起 長大,我胸部很大,王亮堯很喜歡我,看我的表情色色的, 我討厭王亮堯,我都在利用王亮堯,讓我考上雄女,我那麼 笨,怎麼可能會考上雄女,很多人看到我這麼笨又這麼怪都 不喜歡我,全世界只有林欣曄(應係「林欣瞱」之誤載,下 同)喜歡我,我根本就不喜歡林欣曄......我也學林欣瞱, 經常在陷害週易(應係「周易」之誤載),我騎機車去撞周 易,讓周易車禍了,我一直在陷害周易他們全家人,周易很 單純EQ很不錯,都沒有生氣,我就是覺得周易太聰明,看她 不爽......我根本就是一塊廢鐵......我很像花癡,常常猜 想男生是不是喜歡我,我交過很多男朋友,我喜歡給男生摸 ......我很小的時候就知道什麼是自慰,我經常在自慰會不 會覺得我有精神的疾病......我對我爸媽很不好,我永遠要 宅在我家靠我爸媽一輩子」等文字,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 透過網路連結瀏覽上開網站之文章內容,而指摘足以貶損張 峻瑛之名譽。因認被告周易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



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 嫌,而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 告與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之父張介豪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 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法之所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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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