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薛皓鴻被 告 黃舜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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