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0年度,32號
KSDM,100,審交簡附民,32,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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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薛皓鴻
被   告 黃舜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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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