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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33號
NTEV,91,投補,33,200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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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楊中龍
  送達代收人 楊登經
  被   告 曾春興
  訴訟代理人 陳月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貳拾壹萬陸仟元』記載,應更正為『玖仟元』;理由欄中關於第二項第七行中『二十一萬六仟元』,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俊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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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