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4號
KSHV,99,重上,14,201105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坤
      劉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 代理 人 王志哲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上訴人之監察人有三人,如未經股東會選任,應列全
體監察人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請上訴人具狀說明,並將繕本
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