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坤 劉明忠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複 代理 人 王志哲律師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之監察人有三人,如未經股東會選任,應列全體監察人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請上訴人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